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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 | 本科 | 师范 | 公立 | 隶属浙江省
省重点 保研资格 双万计划

浙江师范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1年浙江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师范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345。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师范大学。

第九条 办学地点:

校 本 部: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

杭州校区:杭州市萧山高教园区耕文路1108号。

第十条 学校简介:浙江师范大学创建于1956年,1985年更名为浙江师范大学,2015年入选浙江省第一批重点建设高校,连续11年在多个有影响力的大学排行中进入全国百强。自建校以来向社会输送了30余万各级各类优秀人才,其中有21万奋战在教育系统,近一半浙江省在职特级教师和省一级重点中学校长毕业于我校。

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毕业生对母校总体满意度稳居浙江省本科院校前列,毕业生总体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现有全日制本(专)科生近28000人,研究生6400余人(其中非全日制研究生956人),留学生3000余人,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1.7万余人。学校学科门类齐全,有72个本科专业,8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个博士专业学位类别,2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3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7个博士后流动站,2个国家“111计划”学科创新引智基地。数学、化学、工程学、材料学、环境/生态学5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20个学科列入浙江省一流学科。拥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4个,国家级课程28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师资结构合理,拥有中国科学院院士1名、共享中国科学院院士5名、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5人,青年长江学者3人,海外高层次人才6人,国家万人计划人才4人,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7人,国家突出贡献专家3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人,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7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579-82282319。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传统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新高考改革省份平行志愿的投档比例为100%。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九条 学校对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类):

外语单科成绩要求:文科试验班类、理科试验班类(自然科学)、理科试验班类(工程技术)、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120分,法语专业≥115分,汉语国际教育专业≥110分,艺术、体育类专业≥60分,软件工程专业(与英国伍斯特大学合作办学)≥90分。

以上成绩以1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1. 浙江省生源

浙江省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进档考生如存在高考总分和位次号相同,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高、专业(类)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2.省外生源

同一投档单位中的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类)之间不设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总分名次高(未公布名次的省份则参照该省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语数外总分高、专业(类)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类);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其他未尽事宜按生源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1.转专业政策

学校全面放开转专业申请,为学生提供两次(分别在第二学期和第四学期)转专业申请的机会。除已有规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学生外,其他学生均能参加转入专业的选拔考核,通过考核后可进入该专业学习。

2.专业分流政策

(1)浙江省:普通高考总分位次号列全省前14000名(含)的进档考生,在学校类内专业分流时,确保分流到学生所填的第一个专业;普通高考总分位次号列全省前18000名(含)的进档考生,在学校类内专业分流时,确保分流到学生所填的前两个专业的其中一个。

(2)其他省份:普通高考总分名次号(限首轮投档考生)列各省(市、区)所有批次普通文科考生人数前1.6%(含)或普通理科考生人数前4.5%(含)或综合改革考生人数前3.5%(含)的新生,在学校类内专业分流时,确保分流到学生所填的第一个专业。

以上符合条件的新生入学后须向招生办提交相关证明,未提供证明视为放弃资格。

3.设有“卓越人才培养计划”

浙江省普通高考总分位次号列全省前5000名(含)的新生,其他省份普通高考总分名次号(限首轮投档考生)列各省(市、区)所有批次普通文科考生人数前1%(含)或普通理科考生人数前3%(含)或综合改革考生人数前2%(含)的新生,学校聘请博士生导师或中学正高级的特级教师为其四年一贯制的本科生导师,并提供一次学校统一组织并全额资助的国(境)外访学机会。

以上符合条件的新生入学后须向招生办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未提供证明视为放弃资格。

4.设有出国(境)外访学项目

学校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资助在校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符合学校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奖学金的申请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最高15万人民币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和编导类专业招生按照《浙江师范大学202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

浙江省:对文化、术科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综合分满分为750分,计分公式:综合分=考生总分(文化总分+政策加分)×50%+术科成绩×7.5×50%。

非浙江省:对文化、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队、体育特招生的选拔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和复硕培养试点招生按照《浙江师范大学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浙江师范大学2021年高素质复合型硕士层次高中教师培养试点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部分特殊类型按专业招生的学生入校后按相关专业类培养,分流后进入录取的专业学习,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相关专业(类)招生计划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按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学年结算。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有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其他各类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 邮编:321004

联系部门: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9-82282245 传真:0579-82282335

学校网址:http://www.zjn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zjnu.edu.cn

第三十 本章程由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