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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本科 | 理工 | 公立 | 隶属天津市
省重点 保研资格 卓越工程师 双万计划

天津科技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招生,结合学校实际,参照《天津科技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学校开展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主动接受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性质及概况

1. 学校名称:天津科技大学

2.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4. 学校代码:10057

5. 学校地址:

滨海校区: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9号

河西校区: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6. 学校概况

天津科技大学始建于1958年,是我国首批四所轻工类本科院校之一,曾隶属原轻工业部。学校是中央和地方共建、天津市重点建设高校、天津市“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第二批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第一批可以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院校,是天津市滨海新区唯一一所本硕博教育体系完整的大学。

学校地处渤海之滨、海河之畔,现有滨海、河西2个校区,共有本硕博全日制在校生2.6万余人。学校总占地面积约2300亩,总建筑面积约90.25万平方米,设有15个学院(部),图书馆馆藏图书204万余册。现有教职工2100余人,博士生、硕士生导师1260人。现有院士6名(含双聘)、国家级人才20余名、省部级人才100余名,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高水平教学科研团队40余支。累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人数1.5万余人。获评天津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考核评价优秀单位,毕业生广受用人单位好评。

学校建有“发酵工程”国家重点学科,拥有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生物与医药专业学位博士授权点,20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12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现有本科招生专业57个,另有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3个。入选国家级和省部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32个。农业科学、化学、生物学与生物化学、工程学、材料科学5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高分子科学、食品科学与技术两个学科在U.S.News学科排名中分别位居全球第21位、第38位。拥有轻工技术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2个天津市顶尖学科,工业生物技术、药食同源、化工新材料、智能轻工装备制造、近海海水资源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大数据与智能汽车6个天津市高校服务产业特色学科群。

学校建有食品营养与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生物源纤维制造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平台47个。大学科技园被认定为首批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并获绩效评价优秀等次。获批“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是天津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中首家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高校。获批天津市首批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学校在天津市率先启动实施完全学分制改革,出台选课制、弹性学制、导师制、学分互认制等一系列新举措。开展“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智能科学与先进制造实验班”培养项目,培养创新型和跨学科卓越人才。以大学科技园、产业技术研究院、现代产业学院、特色示范性软件学院等为载体,构建科教融合、产教融合、校地融合的创新共同体,促进学科链、专业链、人才链与产业链紧密对接。与美国、英国、加拿大、芬兰多所高校签订“3+1+1”“2+2”“1+2+1、3+1本硕连读”等联合培养人才协议,与多个国家相关高校签署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合作协议。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作用,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订2023年面向31个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人数,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并由其向考生公布,学校也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省(区、市)的报考生源状况,适当使用。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实施学分制收费。学费包括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学费标准遵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天津科技大学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8〕535 号)文件执行。学生按学校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不含辅修、重修及超出毕业最低学分要求多修的学分学费)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中日合作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处理)项目22000元/生/学年;中英合作生物工程(酿造与蒸馏)项目24000元/生/学年;中澳合作财务管理项目25000元/生/学年。

第十条 住宿费:4人间为1200元/生/学年,6人间为1000元/生/学年,依据实际安排住宿情况收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各类奖助学金,奖助面超过30%。现有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和天津科技大学奖学金等十余项专项奖学金,以及企事业和个人赞助的专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同时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补助、特殊困难补助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的多项助学金。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订的录取政策和相关规定,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合格标准内,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对于未实施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区、市)的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需满足我校相应专业或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四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投档成绩作为主要依据,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内蒙古自治区除外),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投档成绩相同时,在非高考改革省(区、市),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英语专业和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除日语专业和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处理)专业公共外语课程为日语(零起点)外,其余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中外合作办学财务管理专业和生物工程(酿造与蒸馏)专业对英语学习要求较高,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七条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艺术类(设计学类和动画专业)招生执行2023年教育部及各省(区、市)艺术类招生相关规定,认可招生省份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成绩,具体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录取规则详见《天津科技大学2023年艺术类(设计学类和动画专业)本科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执行2023年教育部及各省(区、市)的相关规定,录取规则详见《天津科技大学2023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寄送录取通知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归属学院所在校区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请假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三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学生管理。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天津科技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相关规定和以中外合作办学形式、特殊类型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在读期间不允许转专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往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或有关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做相应修订并依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条 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招生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天津科技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考生可以通过学校官方网站获取有关报考信息。有关录取信息可以通过当地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查询途径、学校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学校网址:https://www.tust.edu.cn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038号

邮编:300222

咨询电话:022-28113336

邮箱:zszx@tust.edu.cn

监督电话:022-606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