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290,浙江省代码:0096。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独立学院,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校址:桐庐校区:浙江杭州桐庐环城南路66号,邮编:311508;教工路校区:浙江杭州西湖区教工路149号,邮编:310012。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
第十条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依托浙江工商大学办学,为1999年首批经浙江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2004年11月由教育部予以正式确认。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1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 、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当地批次计划录取人数的105%以内。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该《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一)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二)投档成绩相同者,参照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结果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择优录取。
(三)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者,再根据计划缺额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处理服从专业调剂考生(浙江省、山东省除外)。
(四)浙江省、山东省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进档考生,只要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五)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C(即两门选测科目均为C级及以上等级),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具体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一)浙江省生源:对于2020年浙江省进档考生(不含艺术类考生):
(1)高考成绩位次号列浙江省前50000名考生,免除在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就读期间学费。
(2)高考成绩位次号列浙江省前70000名考生,在校期间可免费参加校内“雅思英语卓越班”项目,免费参加一次短期国际交流项目。
(3)高考成绩位次号列浙江省前90000名考生,入校一个学期后,可在全校范围内任选专业。
(二)所有学生均享有全校范围内申请调整专业的机会,学生入学后转专业参照《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五)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设立对外交流奖学金,通过各种国际化合作项目、短期出国交流等方式,拓展学生国际视野,提升综合素质能力。
(六)设立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符合条件的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入学后可获得奖学金20000元/生,具体按《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艺术、体育特长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学校按照《浙江省2020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并结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面向中职单独考试单独招生 (简称“单考单招”):按考生总成绩,分类别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投档比例为1:1。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录取结果通过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招生信息网和招生官方微信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zjhzcc.edu.cn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在录取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71-69936010,举报投诉邮箱:jw@zjhzcc.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